2007年8月20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四版:国税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非公益性民办学校要缴企业所得税
郑松土

  日前,常山县某民办学校会计小刘到县国税局法规科咨询说,有税务人员到他们学校征收企业所得税。他认为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而公办学校取得的收入目前是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因此,民办学校取得的收入也应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税务人员要求他们学校缴税有依据吗?
  国税局法规科钱科长告诉小刘,他的理解有误。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取得生产、经营所得并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均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因此民办学校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而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对学校经批准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收入,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均应计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政策,如果小刘所在的民办学校属于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或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就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如果该民办学校属于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对学校取得的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则要征收企业所得税。